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财政部门部 税收、税务质监总局通告今年第98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神州公民中华人民个人的所得税率税收法律》,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明年一月1日至明年110月31日人每个达到的融合个应纳税个体户得出税额,本年末融合个应纳税个体户得出税额收益不高于30万元且必须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本年末汇算清缴补税数额不高于40元的,人每个可免于办理手续每个个应纳税个体户得出税额税融合个应纳税个体户得出税额汇算清缴。人每个达到融合个应纳税个体户得出税额时具有扣缴法律义务人未予以预扣预收税款的来说不在其内。
二、精神残疾、孤中老年人员和烈属认定综和获得的进行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设定不统一的,用预扣预缴地设定设定的免缴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设定设定的免缴税额不同之处较,通过孰高值设定免缴税额。
三、群众他人填写重点计划扣减减免消息会有突出错误个信息,经稅务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通告,群众他人不予纠正又或是不讲解的状况的,稅务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可延迟经营者人想受重点计划扣减减免。群众他人按标准标准规定纠正相关的消息又或是讲解的状况后,经稅务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核对,群众他人可马上想受重点计划扣减减免,已前月的时候未想受减免的,可按标准标准规定追补减免。
四、本公示公告1条可应用于性于去年 度和今年终的綜合所述年终汇算清缴。其余事情可应用于性于去年 度及时候年终的綜合所述年终汇算清缴。
特此信息公告。
财政预算部 涉税国家安全总局
二零一九年1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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